編號日期: NO:179/2010年01月07日
當事人: 呂小姐(原告)
相對人: 通姦人(顏先生)、相姦人(洪小姐)
案件類型: 通姦罪 刑法 第239條
受損權利: 配偶權
判決結果: ‧通姦人與相姦人被判有罪。
‧精神賠償、離婚另外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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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委任人呂小姐為原告,被告為通姦人顏先生與相姦人洪小姐,呂小姐在無意的情況下發現顏先生自己的行李箱上面有洪小姐出國旅遊的姓名條,驚覺有疑,翻閱日記本才發現,顏先生於98年8月份去韓國玩了5日,當時稱是與好友出遊,最後發現竟然是與洪小姐共渡韓國5日。
呂小姐雖多次催眠自己是自己多想了,但是後來在家中電腦發現顏先生與洪小姐多次不同地點的旅遊照片,交往時間長達4年之久,甚至還有一起訂飯店的紀錄,心中的難過與痛苦一瞬間崩潰了,但是想想自己有家庭、孩子、家人,實在是很不想要放棄眼前這一切美好,也希望顏先生能回頭,但是在多次逼問顏先生之後,得到的竟是顏先生拿出離婚協議書要求呂小姐簽字離婚,暗夜哭泣的呂小姐終於忍受不住開始尋求法律的幫助,因此搜尋到聯晟法網。
在呂小姐鼓起勇氣撥出免費諮詢電話,經聯晟法網人員諮詢後,才知要告通姦罪不一定要有抓姦在床的證據。呂小姐原有委託某徵性業者跟監,但呂小姐與律師面談諮詢後,發覺證據已經大致齊全,無須性行為影片才能定罪;呂小姐馬上中止與徵性業者的合作,也因此省下龐大的徵性業者抓姦費用(約30萬至40萬元),並委託本網白宗弘律師依簡易的證據提告。
後來律師認為證據應可以再加強,並懇請檢察官發函由警察單位搜索證據(顏先生平日與洪小姐MSN聊天電腦紀錄、兩人出遊所住的飯店是否為同一間)。警察拿著搜索票分別進入二人家中,當場扣押電腦,並且請回二人到警局問話,也發函請旅行社與飯店提供二人所住的房間是否為同一間;最後,被告二人眼看證據都擺在眼前,在偵訊時刻坦承犯行。
最後,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點我看書狀),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二人有罪,還給呂小姐一個遲來正義(點我看判決書)。目前呂小姐正在進行因通姦罪造成的民事損害賠償與離婚訴訟,相信司法機關會再一次給予呂小姐這遲來的正義。
男女之姦淫行為,屬於極隱密之時空進行,當然不易取得直接證據。本網白律師認為,要認定通姦事實,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應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只要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應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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