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日期: NO:163/2003年11月28日
當事人: 乙○○
相對人: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類型: 給付退休金、資遺費、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 )
受損權利: 新台幣12,900,0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應給付新台幣 1,169,291 元整
台灣勞工朋友在創造許多經濟奇蹟後,往往無法順利從雇主身上取得勞工應有的工資、加班費、資遣費等等。本案中乙○○為雇主賣命卻無法善終,於民國80年5月間任職於被告公司中的塑膠押出技術員,不料,在83年10月22日時發生職業災害,致使乙○○左手四指遭截斷,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過一個月多的治療之後,再回到被告公司繼續任職。惟常言道:「福無雙至,禍不單行。」乙○○就算背負著四指遭截斷的命運,還是回到工作岡位上辛若的負出,就在93年2月底間,被告竟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並無適當工作得安置乙○○為由,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如此,乙○○被開除之後,損失的不僅有資遣費、預告期間補償費等等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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