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
原(可能)判決結果: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委任結果:不起訴處分
台灣勞工朋友在創造許多經濟奇蹟後,往往無法順利從雇主身上取得勞工應有的工資、加班費、資遣費等等。本案中乙○○為雇主賣命卻無法善終,於民國80年5月間任職於被告公司中的塑膠押出技術員,不料,在83年10月22日時發生職業災害,致使乙○○左手四指遭截斷,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過一個月多的治療之後,再回到被告公司繼續任職。惟常言道:「福無雙至,禍不單行。」乙○○就算背負著四指遭截斷的命運,還是回到工作岡位上辛若的負出,就在93年2月底間,被告竟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並無適當工作得安置乙○○為由,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如此,乙○○被開除之後,損失的不僅有資遣費、預告期間補償費等等,為了不讓自己權益損失,於是經由本網內之律師協助,律師針對訴訟部分提出利基點如下:
【關鍵一】關鍵同事:
一般而言,如當員工被公司資遣之後,要找尋有利證據不易,如打卡記錄、出差記錄、加班記錄、申請假記錄。由於本案件中,我方找到當時的另一位同事出庭,以茲佐證加班時數及其天數,使得法院相信乙○○所陳述之超時工作、夜間加班等情。
資遣費及預告期間之損失請求:由於上述案件中,仍是雇主向乙○○表示,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業務緊縮要請他走路,而其中真正的原意旨,仍是要讓乙○○離開公司,又不給他資遣費,同時亦不給付他預告期間之薪資。為免乙○○在被告公司任職那麼久,同時又領有殘障手冊,如被資遣掉,一毛都請領不到情形,於是委請律師針對勞動基準法之規範中,讓律師為他主張權益。
綜上,經由本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與透過本次訴訟後,我方順利請求雇主給付關於資遣費、預告期間、超時加班費、夜間加班費、例假加班費等費用共計新台幣1,169,291元整。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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