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倘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則惟有透過裁判離婚一途。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11)除上面(1)至(10)款情形外,有其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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