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法律諮詢,律師事務所,法律諮詢,律師--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本站簡介-全省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項目-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法律常識-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免費諮詢-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網站導覽-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
 
法律新聞室-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

|

書狀檔案-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 | 法律辭典-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
 
       
 

妨害家庭
親子監護
合夥糾紛
著作權
網路詐騙

交通法律
房屋法律
消費糾紛
金融法律
債務法律

免費法律諮詢
事務所法律顧問
常用書狀、信函下載
專業律師事務所
非訟案件委託
專業協調、談判

 

 

 

 

 

           

婚姻法律

結婚、離婚、 外遇、通姦、家暴、 妨害家庭、贍養費、侵害配偶權、同性婚姻

婚夫妻對於子女之會面交往方法無法協議時,應如何處理?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而子女成長過程尤須父母雙方之關懷照顧,方能正常之發展,故父母子女見面交往,非但為血緣天性,並為法律所保障。
  而夫妻協議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無法達成協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五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故對於未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透過免費法律諮商,您可更了解法律,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提供專業律師與律師事務所團隊給予正確、妥適的法律諮詢意見
回首頁 | 本站簡介 | 服務項目 | 法律常識 | 免費諮詢 | 網站導覽 | 法律新聞室 | 書狀檔案 | 法律辭典 |
Copyright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