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註冊,應檢附下列文件、規費,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註冊申請書。
2.規費為新台幣3,000元(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二十種以下者)。
3.申請人營業之相關事證
4.委任書(委任商標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5.商標(標章)圖樣六張,如為彩色者,應另附黑白圖樣二張,其長及寬不得超過五公分。
商標異議所需文件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對於註冊公告商標(標章),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為之。
商標申請異議,應檢附下列文件、規費,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異議申請書(載明主張法條、事實、理由)。 如果異議理由、證據資料不及於申請時提出,得請求延期補正。
2.規費(新台幣4,000元)。
3.異議人證明文件(公司執照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籍或法人地位證明書)。
4.委任書(委任商標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5.申請書副本(被異議人有代理人時得加附一份)。
6.相關證據二份。
商標或服務標章專用權移轉登記申請時,所需之文件 商標申請移轉,應檢附下列文件、規費,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移轉登記申請書。
2.規費(新台幣2,000元)。
3.申請人(即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
本國法人==>法人證明文件,如公司執照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本國人==>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行號或工廠負責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外國法人==>法人證明書(含中譯本)。 外國人==>國籍證明書(含中譯本)。
4.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
5.委任書(委任商標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經法院拍賣而取得商標者,應檢附法院拍定證明影本。 繼承移轉者,應檢附原專用權人死亡證明、全戶戶籍謄本(由申請人具結係全戶謄本)、專用權歸屬證明文件。 變更申請事項所需文件 變更申請事項應檢附下列文件、規費,向主管機關申請:
1.變更申請書
2.委任書(委任商標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3.規費(新台幣500元) 如有二以上申請註冊案,變更事項相同者,則各以申請註冊案件來計費。
商標分割所需文件 商標申請分割,應檢附下列文件、規費,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分割申請書
2.規費2,000元(依分割後增加件數計算)
3.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委任書(委任商標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5.分割申請書副本(依分割後件數計算,例:分割後為二件者,則請檢送副本二份)。
6.註冊申請書正本及其相關文件(依分割後件數計算,例:分割後為二件者,則請檢送副本二份)。
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確定前申請者,依上列規定核計後,加收行政費用2,000元 立體商標: 除主要立體圖外,得檢附五張以下不同角度,各五張。
聲音商標:
1.以樂譜(五線譜或簡譜)表示,並檢附載有本件聲音之.wav檔光碟片。
2.五張五線譜或簡譜圖樣,長寬由申請人自行調整,不受5-8公分限制,但不得超出A4直式紙張版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