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是否存在?如何判定,一直是業界關心之事,以下以台灣專利為例介紹幾個判定之方式:
一、申請號
8位數,前兩位為民國年份,第3位為案件類形:〝1〞為發〝2〞為新型〝3〞為新式樣,此號碼為申請過程中所使用,情性質僅同於至醫院就診之掛號號碼,於此階段尚未審結,未有專利權。
二、公告號
核准後於專利公報上公告三個月,期滿未有異議方可領證書,此時稱為暫准專利權,尚不可主張侵權取締,為六位數字之流水號。
三、專利號
領專利證書後證書上所顯示者之正式專利號碼,目前為六位數。前專利法39條規定需於專利品上標示專利字號(指專利證書號),方可主張侵權民事請求,惟日前修法將廢止本條,呼籲各位企業主對於所欲產製之產品是否有專利之判定不可不慎,以免不小心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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