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 員工在雜誌社上班,所寫的文章版權屬誰? 著作權屬誰?
2. 雜誌社老板於出刊前一天,藉故把三位記者開除,但仍將文章登出,卻把三位記者的名字都拿掉全部沒有作者,版權頁也沒有記者名,這樣有觸犯著作權嗎?
3. 老板在版權頁寫:「版權所有,不得轉載,本刊對文章有隨時刊登、轉載、刪改及編輯等權利,並享有著作權」,到底著作權是誰的?
4. 記者採訪所得,他拿去用是應該的,但把作者名字全部留空,是否剽竊記者的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
回答: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如員工未與公司約定,則該員工為著作人,雖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表示權)原則不受影響。
不過若公司與員工約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這樣的話員工就不能主張著作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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