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品的權利。在我國實務上對於專利侵害一向都採取刑事制裁,然而本次(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修正之專利法已將侵害發明專利罪予以除罪化
。
立法院在專利法修正的過程中,曾經過激烈的辯論,至終作成將侵害發明專利罪除罪化,而仍然保留侵害新型專利罪及侵害新式樣專利罪之刑事責任。那現行專利法為何將侵害發明專利罪除罪化?
立法政策支持將侵害發明專利罪除罪化,基於以下各點之考量:
一、專利侵害是否科以刑罰,參照各國法制以民事救濟居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WTO/TRIPS) 第六十一條則讓諸各國自行決定,專利侵害是否加以刑事制裁,並未加以強制。
二、由於發明專利本身涉及複雜之技術與法律專業知識,侵權與否滋生疑義,判斷不易,而據產業界反映實務運作每常有專利權人挾刑事制裁而索取高額之權利金,難免造成不公平,所以宜以私權解決,由當事人各自在較為平等之基礎上,基於市場供需與契約自由,自行協議權利金。
三、為加強專利權人之保障,配合發明刑罰除罪化,同時配套將故意侵害專利,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民事損害賠償,提高其懲罰性損害賠償額之上限,由原來的損害額的二倍調高為三倍。藉以收嚇阻之效。
且這個懲罰性之損害賠償,不僅只於侵害發明專利權,於新型、新式樣專利也一體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