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第四百五十三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故定期租賃契約,除發生前揭承租人死亡或特約終止之情形外,非經出租人或承租人雙方協議,否則不得提前終止。
此外,當事人於租賃契約約定有得為終止契約之事由時,只要約定事由發生,亦可終止契約。實務上常以存證信函作為終止租約之方式,以利舉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