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是故除房屋租賃外,非經出租人同意,原則上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否則出租人得以承租人違約為由終止雙方之租賃契約。
至於經出租人同意之轉租行為,或房屋租賃時,承租人之權利義務,依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故房屋出租人最好於訂約時約定承租人不得轉租,未免日後滋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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