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監護權之一方可以要求探視子女,稱之為「探視權」。
於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探視之方式及期間。
如果沒有約定,事後也可請求法院酌定。至於裁判離婚時,法官多會依職權酌定,通常會以附表方式具體載明探視之時間、方式及地點。但實務上,多會先請兩造加以協商探視之方式,探視權之內容可以包含過夜在內。有監護權之一方不得任意拒絕對方探視小孩,否則有探視權之一方可透過執行程序,強迫對方給予探視。話說如此,用強制手段,畢竟對子女造成身心的傷害,最好雙方能和平協商,理性溝通,讓親情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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