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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法律

勞資爭議、 資遣員工、 合夥糾紛

雇主應否為員工投保勞保?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故有勞工保險條例之制定,其保險包括傷害、殘廢、生育、死亡及老年五種給付。該條例第六條明定,雇主應為下列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勞工投保勞保,不論該勞工係本國或外國員工: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九)即使員工未滿十五歲,但其工作環境及性質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無礙員工之身心健康。

  如屬於上開所規範之對象,雇主有義務為員工投保勞保,屬於強制性。如雇主未依本條例辦理投保,則雇主會被處以行政罰,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兩倍之罰鍰,且員工應此所受之損失,亦由雇主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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