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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台內勞字第4050號要旨:勞工年滿六十歲但工作年資未達十五年之可否自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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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部於七十四年七月廿九日會商有關單位獲致結論如下:
一、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未滿十五年,可否自請退休,勞動基準法尚無 明文規定,勞資雙方應本相互尊重對方意願及善意對待原則自行協商解決,如發生爭議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妥為調處。
二、主管機關宜輔導事業單位將「勞工年滿六十歲可否自請退休」明定於工作規則或簽訂於勞動契約中,以杜紛爭,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並應加強注意。
三、為防範事業單位惡意規避退休金之給與,主管機關對年滿六十歲或即將屆滿六十歲勞工之調職、資遣、被迫離職應加強監督。
四、對本法施行前已屆滿六十歲之勞工,如申請退休發生爭議時,當地主管機關應協調雇主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規定命令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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