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是一家便利商店的女店長,早中班員工一次2人惡意曠職走人,一般便利商店人員本來就人不多了,還一次走2個人,很過份,真的是雙重打擊,造成店裡人員嚴重不足,早班原說5月中要離職,而中班也有跟我說確定說做到今年7月,但是早中班在x月x日,卻突然說因找到工作要立刻走人,可是我有告知他們說員工規章,規定離職必須在2個星期前就提出,等我們找到人交接班才可離開,員工就說員工規章根本就沒有用,要去勞工局告我們。
中班在x月x日夜班曠職一天,早班也曠一天,之後早班說補2天,中班補4天給我們,說不算工資,但我並沒有同意,之後他們沒有正式離職就沒有來了。一次走2人,明顯是要整我,讓我無法經營下去嘛!如果我這次沒有辦法得到賠償金,店裡員工就會有樣學樣。
1我可要求賠償金?
2如果他們告去勞工局我該怎麼辦?
3我可以告他們?勝算多高?可用什麼方法?
回答:
1、該二人有說要分別做到5月中跟7月,卻提前離職,且未辦理交接及正式離職手續,造成公司損害,您可對他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2、她們去勞工局告應該是告你有薪資未給吧?果真如此,你可以跟勞工局說,他們未辦交接提前離職造成公司損害,勞工局應該是會理解的。
3、你可以向他們請求提前離職未辦交接,造成公司損害賠償。
以上意見,敬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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