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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件處理


車禍、意外、酒駕、和解、肇事逃逸

車禍犯罪是否為告訴乃論?

 

  依刑法關於車禍肇事的處罰規定,必須「告訴乃論」,抑或「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分述如下:
(一)告訴乃論之罪,在條文中都有明文規定,例如刑法之普通傷害罪、通姦罪、妨害名譽罪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的告訴,只是偵查開始的原因。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僅是偵查的起因,也是訴追的條件,因此未經告訴人之告訴,檢察官不得對被告起訴,如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法院也因其欠缺追訴條件而應判決不受理。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會喪失告訴權,告訴權人實施告訴後,亦得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權只是就犯罪事實,有自由決定是否告訴之權,告訴人是沒有選擇犯人的權利,告訴權一行使,其效力即及於其他共犯,對於共犯一人撤回告訴時,其效力也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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