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是。酒駕的行為會觸犯刑法第185之3的公共危險罪
酒駕的認定標準在哪裡?
在2008/1/4修正施行後,不僅已將罰金額度提高,同時被判徒刑或拘役時也可併科罰金了,詳細內容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駕駛人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汽車或機車的程度時,仍然駕車在道路上行駛,那麼他在一開始駕車上路時,就已經觸犯這條罪了。
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會被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以及吊扣駕照一年。若有肇事...就更
*請勿因一時貪杯造成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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