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是每一個日常生活中無時不刻都會遇到的事,買菜、買衣服、到便利商店買東西等等,不勝枚舉,這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行為稱為「買賣行為」。買賣行為性質上是屬於民法上「法律行為」的一種契約行為,只是現在的買賣行為已經方便到讓大家已經體會不到訂定契約的過程罷了。
在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依照法律所描述買賣必須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行為,舉例而言:
甲向乙表示要購買乙的手機(要約),而乙向甲表示要出賣手機的價錢(承諾)。如果甲對於乙所提出的價錢表示接受,乙也願意出賣(雙方合意),此時買賣契約即成立。買賣契約成立後,甲必須履行向乙交付價金,乙必須履行交付手機給甲(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
買賣行為是一種契約關係,契約分為要式契約及不要式契約。要式契約是指要以書面或一定形式來訂定契約;不要式契約是指不須書面或一定形式來訂定契約,就算口頭約定,或是默示表示也可成立買賣契約。亦即一方要約,一方承諾,當雙方對於要約、承諾之意思表示一致時(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
契約一旦成立,雙方就要受到契約關係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約束。大家一定會有疑問,很多交易型態好像「沒有出賣人的要約」,例如自動販賣機、便利商店、超級市場、書店等等,都是將商品陳列載貨架上,並將價錢標在商品上。其實「陳列貨價標示價格」就是出賣人的要約(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參照);而當你將商品拿到收銀櫃檯付錢時,就是買受人的承諾。買賣的行為除民法加以規定之外,消費者保護法即是對於傳統買賣行為之外的交易型態加以規範,以配合社會脈動,保護弱勢消費者。
所以,日常生活中充斥購物的買賣契約行為,因此對於買賣所生的問題,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大家應該要詳加了解,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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