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保護行政組織體系,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可分為主管機關、研擬審議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申訴機關及調解機關等四種,其中依據消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省(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導、申訴等事項;依據消保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條文當中所謂消費爭議,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所發生爭議,如為消費者與消費者間或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間所發生之爭議,均不屬消保法所稱之消費爭議。
消費者向省(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申訴時,可以書面或親自前往或先以電話諮詢;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後,應予編號錄案列管,再視案件及業務性質移送主辦單位處理,並予追蹤彙整,主辦單位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儘速妥為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加強服務消費者,方便消費者如欲撥打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不需記住各該服務中心冗長之電話號碼,只要撥一九五○特碼專線電話,該電話便可依消費者所在地直接轉接至其所屬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使消費者能迅速獲得各該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諮詢及申訴服務,特別規劃建置一九五○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以提供消費者快速、便利之消費問題諮詢及申訴管道。你我都是消費者,惟有消費者自己才能保護自己,大家可多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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