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經營者就其廣告應負如何之義務?
〈一〉為避免企業經營者以不實之廣告致侵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擴張其契約責
任及於廣告的內容,於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
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二〉媒體經營者不得刊登或報導不實的廣告。如果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
容與事實不符,而仍刊登或報導的話,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就
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二、主管機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不實,得為如何處理?
〈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
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令企業經營者證明
該廣告之真實性。
〈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
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照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
為;逾期仍不停止或改正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並按次
連續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或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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