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大眾在消費付款的時候,大多有使用「塑膠貨幣」的習慣,最常見的就是「刷信用卡」,但是在使用信用卡後,卻發現有被盜刷的情形,依司法檢警調機關偵查的結果,大部分是遭到不肖店員盜錄信用卡資料,複製密碼或信用卡,進行犯罪。
店員觸犯法律是無庸置疑的,但是店家有沒有責任呢?店員與店家應是屬於民法的僱傭關係法律性質,也就是說店員是受僱人,店家是僱用人(即雇主),在僱傭關係中,如果受僱人有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之責任」第一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依民法的規定,店家對於消費者的損失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商店職員盜錄消費者信用卡資料的侵權行為有沒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否則即應負無過失責任。換言之,如商品或服務已符合無安全或衛生上危險之要件者,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責。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對於企業經營者係採『無過失責任』。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時,具有安全或衛生上危險〈即具有缺陷〉者,始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享受服務後,必須給付價金,並由店員代為收取,因此店員的職務行為不屬於消保法所稱「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