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法律諮詢,律師事務所,法律諮詢,律師--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本站簡介-全省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項目-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法律常識-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免費諮詢-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網站導覽-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
 
法律新聞室-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

|

書狀檔案-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 | 法律辭典-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
 
       
 

妨害家庭
親子監護
合夥糾紛
著作權
網路詐騙

交通法律
房屋法律
消費糾紛
金融法律
債務法律

免費法律諮詢
事務所法律顧問
常用書狀、信函下載
專業律師事務所
非訟案件委託
專業協調、談判

 

 

 

 

 

           

消費糾紛


醫療糾紛、鑑賞期問題、網路購物、消費者保護法

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時 雙方需舉證內容為何?

 

 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對於消費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惟消費者保護法並未就有關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予以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應負擔舉證責任的部分:
 雖然消費者保護法並未特別規定消費者應負何種舉證責任,但是並不表示消費者向提起法院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不負任何舉證責任,仍應依民事訴訟法一般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為之。換包話說,消費者或第三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應就商品或服務之危險、該危險與其所受損害間具相當之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二〉企業經營者應負擔舉證責任的部分:
原則上企業經營者應就其免責事由負舉證責任,爰分別說明如下:
1、企業經營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免責規定,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
  市場,或服務於其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者,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
  責任。〈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2、企業經營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但書減輕責任規定,主張其無過失,請
  求法院減輕其賠償責任者,應由該企業經營者本身應就其無過失負舉證之責。
3、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免責規定,主張其對
  商品或服務所生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而想要脫免其與其
  他企業經營者之連帶責任者,應就該但書之情事負舉證責任。
 另外,商店提供商品販賣活提供服務之場所,對於營業場所設施在安全上之維持,應屬商家或企業經營者之隨附義務。消費者因商家或企業經營者未盡隨附義務,而致消費者受到傷害時,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透過免費法律諮商,您可更了解法律,全省免費法律諮詢網提供專業律師與律師事務所團隊給予正確、妥適的法律諮詢意見
回首頁 | 本站簡介 | 服務項目 | 法律常識 | 免費諮詢 | 網站導覽 | 法律新聞室 | 書狀檔案 | 法律辭典 |
Copyright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