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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得提起如何之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得提起之訴訟主要有如下兩種: 〈一〉團體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受讓因同一原因事件受害的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得以自已的名 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換句話說,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以自己團體的名義,代替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二〉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的行為,得以自己團體的名義,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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