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一般常見之信用卡使用契約所載: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銀行或其他經銀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台幣1000元。惟持卡人如尋獲已掛失之信用卡並繳還銀行者,其所繳掛失手續費,銀行將全額返還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銀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銀行負擔,惟自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起至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損失之百分之五,最高以新台幣3000元為限,由持卡人負擔。但下列情形,不受前項之約束:
1、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額:
〈一〉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24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二〉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明顯不
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簽名不相同者。
2、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且銀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
自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起至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被冒用所
發生之損失,概由持卡人負擔:
〈一〉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銀行,或
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
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銀行者。
〈二〉持卡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遭第三人冒
用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銀行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四〉在自動化設備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3、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無論發生於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後,被冒用所
發生之損失概由持卡人負擔:
〈一〉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二〉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
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
人知悉者。
〈三〉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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