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持卡人與發卡機構申辦信用卡使用,雙方係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持卡人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而發卡機構則負有代持卡人結帳清償簽帳款項,對於持卡人委託發卡機構先行支付消費款,持卡人再向發卡機構清償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
現消費者遭第三人冒名申辦信用卡使用,對於發卡機構間,消費者並未申辦締結信用卡使用契約,亦無授權第三人得以消費者本人名義向發卡機構訂約,則消費者並非信用卡使用契約當事人,自毋庸對於第三人持卡消費所積欠發卡機構之款項,負清償責任。惟對於債權存否之爭議,消費者有必要與發卡機構釐清責任,如有必要,應以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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