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假交易,真刷卡」,係指持卡人未實際消費,由特約商店刷卡製作簽單,交由持卡人簽名後,特約商店支付部分金額予持卡人,然後向發卡機構請領消費款,持卡人再向發卡機構支付刷卡金額。
「假交易,真刷卡」普遍為地下錢莊所採用,而持卡人與特約商店明知無消費之情形,竟共同製作內容不實之消費簽單向發卡機構請款,係以不實事項施用詐術陷發卡機構於錯誤而墊支消費款,發卡機構因而受有損害,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持卡人與特約商店,應共負詐欺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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