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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卡債、扣薪

司法首例卡循環利息-免付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消費金融事業處副總張儉生今(11)日表示,這應該是訴訟過程溝通上出現誤會,銀行本來就有利息請求權,相信公司的法務部門在研讀判決書的合理性後,會再與法官溝通。 馬姓男子使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每次都只繳帳單上的最低應繳金額,銀行收取的信用卡循環利息20%、現金卡則是11.88%,幾年下來,本金加循環利息,該民眾仍有58萬多元未還,中信銀告上法院,要求他清償借款。

  法官趙子榮為查明銀行雙卡成本,作為判斷循環利率何以居高不下,去函中信銀要求提供相關數據,但銀行不願提出。法官因而認定,信用卡和現金卡的循環利息約定,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無效」,判決馬姓民眾只要還本金22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銀行業者並未告知消費者,若只繳最低應繳金額,本金加利息要數年甚至數十年才能清償完畢,且循環利息的總額最後竟比本金還高,銀行循環利率約定條款,有「請君入甕」的意味,甚至是一種「消費陷阱」;銀行只追求利潤,不論消費者信用狀況,一律以高標計算信用卡和現金卡的循環利息,消費者亳無磋商機會、締約自由,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對於法院的判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消費金融事業處副總張儉生今日表示,這應該是訴訟過程溝通有誤會,應屬個案,不至成為通案,公司法務部門在了解判決書的合理性後,再與法院溝通。 不過,張儉生認為,從目前媒體所報導的判決內容來看,他也不懂法官判決的理由,借錢本來就有成本,銀行也擁有利息請求權,況且要不要動用信用卡循環息取決於客戶,客戶本來就有選擇權,但現在看起來,似乎把責任都推給銀行,聽起來並不合理。 張儉生還說,如果持卡人還款有困難,也可以選擇其他付款方式,可向銀行要求轉為分期付款。不過,張儉生強調,他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官一定會從合理性去考量,應該是訴訟過程中溝通出現誤會,法務部門在研讀判決書後,會再與法官進行溝通。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審理一件卡債清償案,開司法首例,引消保法「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無效」規定,十日判決馬姓民眾不必給付循環息、違約金,僅須償還本金即可。過去類似卡債求償案,法官頂多是以依民法賦予法官「酌減」利率的職權,將銀行求償循環息、違約金利率調降一半。本件判決完全「砍掉」,消費者不必付一毛利息,對維護弱勢消費者權益,別具意義。本案還可再上訴。 本案起因馬姓民眾,在九十二年九月間,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信用卡契約,領用信用卡消費,後來因資力不足,依銀行計算,迄九十五年七月,共積欠循環利息和本金四十六萬九千多元、現金欠款十二萬七千多元。案經中信銀提出訴訟,要求馬某給付五十八萬六百多元及相關利息和違約金。法官為查明銀行雙卡成本,作為判斷循環利率何以居高不下,法官去函中信銀要求提供相關數據,但銀行都不願提出。法官因此認定現金的循環息遭銀行不當運作,不論持卡者信用狀況如何,就本案來說,銀行都以最高年息廿%、一一八八%,分別計算刷卡消費和現金借款循環息利率,消費者顯然沒有和銀行實質締約的自由,甚至也無磋商機會,契約條款有必要由司法控制,宣告無效的必要。

  法官還從契約正義的角度,認為本案中信銀採單一且貼民法規定最高的年息廿%循環息,顯然是為了一己的利益,且不因經濟的繁榮或蕭條有所不同,縱使消費者依約履行,銀行也從未揭露或說明採用最低應繳金額,可能要花費數年數十年才還得完,使不知情消費者揹負高額循環息,會造成卡奴正是這個原因。根據最高法院九十年的判例,契約當事人一方,在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沒有拒絕締約餘地的情況,因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的約定為其要件,就該認定已違反消保法十二條第一項,契約無效。法官因此認定,中信銀和馬某間的雙卡契約,關於循環息、違約金條款,違反消保法十二條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無效規定,昨日判決中信銀都不能請求,判決馬某只須償還積欠的本金廿萬八千多元。「消費者與銀行打交道,有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對抗的力量微乎其微…」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趙子榮,作成雙卡利率無效判決同時,更暗批主管機關金管會主委,多出身金融業負責人、卸任後也轉任民間金融機構,顯然是銀行利益的代表,未顧及一般民眾的權益。法官的判決引用學者意見,認為當前這波百年罕見的金融海嘯,背後一大原因就是金融監督管理不夠嚴謹,證明金融業無法成功自律,國外信用卡的循環利率,多數採取風險分層管理,國內在數年前也引進類似的概念,但目前多數利率卻仍維持在廿%,證明市場並未發揮該有的機制、銀行也未落實風險分層管理的承諾。政府公權力應介入恢復市場機制 判決理由說,信用卡循環利率都高達廿%,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消費者與銀行打交道,有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對抗的力量微乎其微,當市場機能已失效,政府就應以公權力介入恢復市場機制,消費者的力量才能發揮,靠市場競爭使利率回歸合理水位。但銀行某種程度對循環息的壟斷,讓一般民眾無從藉著市場機制對抗,而代表政府公權力的金管會,因多為銀行界代表組成,從主委卸任前後,都從事金融業或金融機構的法定代理人,即可明瞭,自屬銀行利益的代表,一般民眾如立委未修法情形下,惟有藉著司法控制的手段,才能調整這種極度不公平的現象。

  中信銀:收到判決再決定上訴否針對台北地院判只須償還本金給中信銀一事,該行信用卡處資深副總陳俊仁表示,還沒收到判決書、無法回應。中信向來尊重司法判決,會在看到判決書內容後再考量是否上訴。中信銀主管表示,此一「個案」離形成「判例」還有一大段距離,每個法官是否持同樣看法還是未知數,中信銀只能夠盡力表達銀行的立場,相信法院會站在公平角度判斷。業者:若嫌利率太高可以換別家 某大型民營銀行主管則說,此案聽來很怪,客戶跟銀行拿明細,銀行都會給了,何況是法官要調資料,說中信銀不願意給,聽來匪夷所思,且違反一般實務常規。該主管指出,信用卡循環息的上限訂在廿%,必須好幾年不繳錢,才會滾到馬姓民眾這種地步,至於法官認為信用卡循環息不論景氣好壞都只用單一利率,讓民眾沒得選擇,他表示:「法官的意見太牽強」。業者指出,信用卡每家銀行都在發,是完全競爭市場,消費者如果覺得太高,可以換別家。不論法官或金管會,都不應該行政指導或以判決方式,來引導利率水準,應該尊重市場機制。對此案的判決是否會對金融業收取循環利率產生負面影響,業者認為,應該不會,畢竟是單一個案與法官的判決,後續影響可再觀察。 (2)消基會日前接獲投訴,消費者信用卡延遲繳款,銀行卻收取近二十%的循環利息以及違約金,消基會認為,消費者只是延遲繳款,並非惡意不繳,認為持卡者遲繳卡費利息不應該超過五%才合法,呼籲行政院消保會重新訂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要求銀行對遲繳者不可收取超過五%利率。

  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表示,延遲繳款收取近二十%循環利息的確偏高,有討論往下降空間,但由於現有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內並未規定遲繳利率,是否要增列,還要邀集金管會、銀行等相關單位進一步討論。消基會秘書長吳家誠指出,只要遲繳,不僅以循環利率計息,而且循環利率起算時間還往前推至結帳日,而不是超過遲繳的時間,部分銀行甚至還收取五百到一千五百元不等的違約金,根本是暴利。根據德國實務判例,延遲繳款利率不得超過基礎利率加計二.五%。 9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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