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會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民法第709條之3合會之要式性)並製作繕本: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1、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2、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3、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4、起會日期。
5、標會期日。
6、標會方法。
7、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因此,會首起會時,即應依前述規定,與會員共同備妥會單。然其格式法律並未限制,其以單頁紙張或裝訂成冊均無不可。實務上,文具店尚有空白合會簿〈互助會簿〉,可供購買使用。合會契約若能依法製作清楚,尤其是全體會員之資料,可以方便各會員徵信及查詢,對於遏止會首虛設人頭會員及冒標,當能收到相當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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