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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首倒會時,活會會員能否向死會會員求償?
依民法第709-9條規定,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延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前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因此,活會會員得依前述規定主張權利,以減少會首倒會之損失。實務上,活會會員得以存證信函催告、聲請支付命令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俾能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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