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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4
李白後代爭遺產,誰能爭?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一家報紙報導來自大陸的新聞,醒目標題是「李白後代爭遺產」,未看內容就被標題深深吸引著,因為李白人稱詩仙,自號青蓮居士,文思橫溢,詩詞名句自唐代至今傳誦不衰。只是時運不濟,一直沒有春風得意,晚年甚至一度被長流夜郎。應該是瀟灑一身,無遺產可供後代子孫爭奪才是。及至讀完新聞內容,才知道爭產的人雖然都是李白的後裔,但所爭的遺產卻與李白完全無關。因為那些人要爭的不是李白的遺產,祇是李白留在安徽的後裔李均泰在一百多年前由安徽來到南京經商,經過多年胼手胝足的辛勤奮鬥,成為南京下關一帶的首富,然後在清朝同治三年,用巨資在當地建築巨宅。一百多年後這幢佔地八百多平方公尺的巨宅已經淪為危屋,等待拆除重建。由於房屋坐落地段不錯,比照鄰屋拆遷補償標準來計算,可以領取補償費的金額,大約在人民幣五百六十萬到六百四十萬元之間。(約合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至兩千八百萬元)這是一筆不算少的遺產,居住在南京附近的李均泰後裔以前知道只有二十多人,大家對於這筆祖宗留下的財產都有濃厚興趣,只是人多意見也多,分配問題一直無法達成協議,以致遲遲無法分配。
 
李均泰生前有五個兒子,最小兒子李雲生的重外孫女談女士,因分配問題與李氏家族中人發生爭執,就將她所知道的家族二十餘人全都告進南京的下關法院,法院受理後根據李氏族譜和相關資料予以審查,發現李均泰身後已繁衍出的後代有一百三十餘人之多,扣除已死亡的人,目前在世享有繼承權者除已列被告者外還有五十多人,法院已將這五十多人都追加為被告。深恐開庭期日讓這麼多的被告聚集在一處,人多口雜,意見無法集中,秩序也難以維持。日前承審法官特別為被告召開一次庭前會,先行講解這老屋權利演變的過程,明白自己所處的地位,以利審判的進行。主審法官面對這樣饒有歷史意義,而被告眾多的案件,也真夠頭大!
 
繼承,是一種對已死的人生前所擁有的財產重作分配的法律制度,通常擁有財產的死者,稱作被繼承人。這些遺留的財產,正常情形都是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來繼承。繼承財產的人稱作繼承人。像這件案件的被繼承人李均泰,早在一百多年前即已身故,雖然不知道他死亡的確切年代,這次提起訴訟的談女士,是李均泰最小兒子李雲生的第三代重外孫女,以平均三十年為一代,再加上談女士本人的年齡來推算,應該已超過一百二十年以上。第一代可以繼承李均泰財產的五個兒子,依時間來看,都已經不在入世了。為什麼現在會出現這麼多的繼承人?這些繼承人又由何而來呢?原來這些人都是李均泰繼承人的後代,有的是第四代,也有可能出現第五代。
 
這一代代的繼承人繼承權利由何而來呢?大陸於1985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定得很清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予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一般只能繼承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另外,大陸的「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就繼承法中所規定的代位繼承產生的問題作出:「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來闡明法條的規定並指導作法,以利實務上操作。其中的第二十五點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不受輩份數的限制。」依此通知意旨,身為李雲生的重(曾)外孫女的談女士,或者與談女士輩份相同或者更低輩份的一輩,只要是李均泰以下的直系血親都可以代位繼承。所以冒出這麼多的繼承人,應不足為奇。
 
    如果海峽對岸這件爭遺產的案件,發生在我們這裡,眾多的繼承人相互間無法擺平,訴請法院辦理,處理的過程,在實體法上可能是大同小異,在程序方面,處理起來就有點不一樣。代位繼承制度在我國民法中,規定在民法繼承編第1140條,法條是這樣規定的:「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條文所列的「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是指直系血親卑親屬而言,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後輩直系血親,至於親等則無限制。所規定的內容,幾乎與大陸的「繼承法」第十一條相同,只是大陸的法條文字比較口語化,看起來長長一大段。其實我們這條代位繼承條文,是民國十八年繼承編頒布時就有的老法條,在大陸也施行了二十年才被廢止,嗣後取代的「繼承法」。很有可能是參考我們的老法條制訂的。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這是民法1151條的規定。不過,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遺產既是老房子,就要依分割不動產的方法來辦理。共有物的分割,對全體共有人都有利害關係,分割共有物的訴訟,必須共有人全體參與才可以辦理。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所定必要的共同訴訟,少了一個繼承人都不可以,做原告的必須補正全體繼承人作為被告,否則會受到當事人不適格的敗訴判決。新聞報導中的案件,補正繼承人的工作,似乎是由大陸的法官在做,這是與我們這裡大大不同的所在。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2月2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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